黄海峰律师亲办案例
程某某诉兰某、金某某夫妻民间借贷纠纷案---妻子认为丈夫“赌债”引起借贷纠纷案
来源:黄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31
浏览量:524

【基本案情】金某某与兰某是夫妻关系,兰某嗜赌成性,双方分居多时。2015年,程某某持有两张仅借款人处是兰某签名的《借条》将兰某和金某某告上法庭。金某某并非债务经手人,且坚定认为该债务很可能是丈夫兰某赌博输后出具给程某某的。为此,金某某委托本律师参与诉讼。该案件一审法院是认为本案虽然没有与两张借条相互对应的支付凭证,但是原告对借款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并出具了一定的款项记录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等。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本案一审本律师未能帮助当事人赢得本案诉讼,但是,生活中类似的案件非常之多,作为非经手一方,无缘无故之下去承担一笔债务确实难以接受。但每个案件都不具有相同性,很可能一个小小的细节的不同,都会导致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为此,对于此类案件,非债务经手一方要积极去应诉,将自己的疑问如实向法庭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力求让法官对案件的债务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倘若债务确实虚假,原告很有可能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也未必能经得起法官的询问,那么,人民法院很有可能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请。


答 辩 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金某某,女,XXXXXX。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程某某,男,XXXXX。

一审被告兰某,男,系金某某的丈夫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兰某、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涉案借款实际上是兰某欠被答辩人的赌债,并非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被告兰某一直以来就有赌博的恶习,且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2007年就因赌博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被A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兰某仍不知悔改,仍然继续赌博,于2012年3月分因赌博被B市公安局抓获,并处行政处罚后又移送B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劳教,于2013年11月期满后解除劳动教养。兰某劳教完毕后仍然继续赌博,至今仍未悔改。

本案的两张《借条》就是兰某欠被答辩人的赌债,并非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证实:

1、从两张《借条》的书写笔迹上来看。两张《借条》除签名之外的文字均是被答辩人书写的。按照民间交易习惯来说,整张《借条》均应当由借款人书写出具。往往在欠付赌债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借条由出借人提供、书写,借款人仅签名的现象。

2、从两张《借条》的形成时间来看。本案明显属于一个旧债未还又添新债的情况。按照《借条》的内容,借款人应当每月向出借人支付利息。被答辩人第一笔借款50万元出借后,兰某并没有向其按月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其仍然向借款人出借第二笔30万元款项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

3、从本案款项的交付情况来看。本案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实际交付本案款项的相关证据。本案涉案款项共计100万元,金额巨大,不可能以现金的方式交付。

4、从被答辩人与兰某认识的经历来看。被答辩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服务于A县拘留所。兰某2004年至2011年期间长年在A地区赌博,曾被关押在被答辩人工作的单位,被答辩人显然是知道兰某有赌博的恶习。况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是朋友关系,显然不可能不知道被答辩人有赌博的恶习。那么在正常情况下,普通人是不会将巨额资金出借给一个嗜赌如命的人,更何况被答辩人还是一位服务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较完善的法律知识及较高法律意识。所以,被答辩人会将如此大额的款项出借给兰某明显就不符合常理。

5、从被答辩人的支付能力来看。被答辩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收入来判断,100万元款项对被答辩人来说是一笔巨款。被答辩人不具备提供100万元借款的支付能力。

结合上述几个方面,能够明显看出本案借款实际上是兰某欠被答辩人赌债。所以本案涉案借款并非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事实上,本案涉案借款应当是兰某欠被答辩人的赌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答辩人与兰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多时。本案涉嫌兰某与被答辩人串通制造虚假债务加重答辩人的负担。

兰某嗜赌如命,至今仍不悔改,答辩人与其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分居多年。即便本案兰某承认本案债务,法庭也应当从本案借款是否实际存在以及实际发生进行审查。因为在司法实务中,夫妻一方制造虚假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况且本案借款存在诸多疑点,诸多方面不符合常理,且被答辩人也没有提供其实际支付款项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因此,若被答辩人无法对本案诸多疑点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退一步而言,即便本案债务是真实、合法的,该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兰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退一步来说,即便本案借款是真实、合法的,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本案款项是被答辩人直接给兰某的,答辩人对此并未经手,也不知情。而且,按照被答辩人的诉称,本案诉争款项是用于兰某做生意投资,并没有用于生活开支或共同经营,答辩人没有对该笔款项进行支配或管理,也没有享受到此笔款项所产生的收益。

再者,兰某自2007年起就被A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被劳教至2013年11月解除劳动教养关系。这可以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2007年开始就聚少离多,待本案款项发生时,答辩人与兰某早就因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多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的规定,本案明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假设本案借款真实、合法、有效的,那么案涉《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假设本案被答辩人与兰某的借贷行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那么两张《借条》中分别约定“月息按3分计”以及“月息按2.5分计”均已经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债务实际上是兰某欠被答辩人的赌债,并非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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